佛山日报讯 通讯员劳燕贞 记者黄碧云报道:当今社会,复古怀旧风格的餐厅越来越多,搪瓷杯、旧彩电和缝纫机等老物件重新派上了用场,反映老街景的照片也纷纷挂上了墙。不过,佛山市某餐饮公司就因在经营场所中展示了佛山市民陈先生拍摄的作品,被判赔1500元。
陈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自1954年开始拍摄照片,其大部分摄影作品都记录了佛山城镇的旧貌。2018年,陈先生偶然发现佛山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中展示了自己1968年拍摄的照片,且未在照片上署名。陈先生认为该餐饮公司侵犯了他的版权,遂将其告上法庭。
佛山市某餐饮公司辩称,该公司不知道涉案照片是否有版权,并且只是放置于餐厅非对外经营的房间墙壁上,若行为构成侵权亦是无心之过。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照片的内容反映了佛山城镇的历史旧貌,在选取场景、构图、拍摄手法等方面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的包厢墙面等处使用的照片与陈先生主张权利的涉案照片内容、构图等完全相同,并未注明作者姓名,故该公司侵犯了陈先生就其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展览权。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法院判令佛山市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1500元。
案例启示
1.具有一定独创性,在取景、构图、内容等方面表达创作者个性化构思和表达的照片是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以展览方式使用作品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谨慎,不可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地以为作品无版权,避免留下侵权隐患。
原标题:经营场所不可随意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佛山一餐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判赔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