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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同事25万元,差点要不回来 怎样借钱不容易吃亏?

2020-12-04 14:21:09来源:佛山在线

佛山日报讯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林倩君报道:王某与曾某俩人是同事。2018年,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了10万元给曾某,转账汇款业务回单上写着“摘要:借款”。同年,王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向对方转了15万元。去年,王某向曾某催收借款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曾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近期,佛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顺德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已举证证明了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曾某抗辩借款的性质为合伙经营利润分配款,证据不足。因此判决:曾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906.25元。

曾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二审认为,王某提交的转款凭证,摘要中已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王某转款后通过微信将转款凭证发送给曾某,并提醒曾某查收款项。曾某在微信中回复王某表示感谢,并未对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提出异议。

之后,王某通过微信、短信、书函等各种方式向曾某催收还款,曾某均未予以回复,即曾某并未对王某主张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

此外,案涉转款行为发生时,王某与曾某为同事关系,王某述称其因与曾某熟悉,故曾某提出借款时未要求曾某出具借条,王某陈述亦符合常理。

综上,案涉款项的性质应为借款,因此驳回曾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注意保留证据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官提醒,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兄弟、同事、朋友,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或借据,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直接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为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案情进行综合认定,当出借人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则应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钱给他人一定要规范写借条,注意保留证据。

原标题:借给同事25万元,差点要不回来

怎样借钱不容易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