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通讯员劳燕贞 记者黄碧云报道:假如有一束用公仔制作的花束放在你眼前,你会不会觉得它新颖又可爱?且慢,这可能是一束侵权商品。佛山某公司就因为在网络上销售小黄鸭花束被判赔1.5万元。
2010年7月31日,森科公司在新浪博客“B.Duck中国官方博客”页面发表了B.Duck小黄鸭形象作品,并于2014年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2017年,森科公司发现,佛山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B.Duck形象小黄鸭花束,并在淘宝店铺产品详情页面使用了B.Duck小黄鸭,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佛山某公司辩称小鸭子形象是公共资源,科森公司不能独享鸭子的版权,且其销售的小鸭子公仔增加了布艺等其他装饰,是多种颜色的,部分颜色与B.Duck小黄鸭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保护的B.Duck小黄鸭设计作品,包括了平面造型和立体造型,其设计的线条、图案、形状及其组合,包括头顶向上翘的发型、伶俐的大眼睛、向外凸出的大嘴巴、胖胖的身体比例、宽大的脚蹼等,结合鲜艳的黄色、橙色,呈现出可爱的童趣风格,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及其独特的个性,故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且系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并具有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销售的24只小鸭公仔造型虽增加了布艺等其他装饰,但两者在形象、图案、特征及其神态方面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网店上使用被控侵权商品图片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版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最终判决佛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案件启示
1.对鸭子、兔子等自然界动物形象进行二次创作设计,形成具有独创性设计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版权保护。
2.发行权是一种版权财产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通过淘宝店销售小黄鸭公仔(复制品),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
3.在淘宝网页面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宣传或产品说明,将可能侵犯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根据刑法第217、218条规定,销售侵犯版权的侵权复制品的,将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原标题:未经许可销售他人美术作品
佛山一公司擅自销售小黄鸭花束,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被判赔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