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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号剽窃他人宣传视频 佛山一建筑模型企业被判赔1.8万元

2020-10-30 19:41:38来源:佛山在线

佛山日报讯 通讯员劳燕贞 记者黄碧云报道:对待他人作品切忌“拿来主义”!佛山市某建筑模型有限公司因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剽窃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宣传视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仅有13人次,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其向原告赔偿18000元。

2015年12月30日,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某多媒体设计公司制作《山之田形象影片》,并在合同明确基于合同项目制作的宣传片过程作品、最终成品及其构成元素的全部版权及所有权均归原告所有,视频制作完成后即被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用于企业官网等渠道宣传企业形象。

2016年11月7日,佛山市某建筑模型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了《传承工匠精神》一文,并配以一个时长1分48秒的宣传视频。该宣传视频除裁剪了原视频中深圳山之田公司的水印及片尾介绍文字外,全部剽窃了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宣传视频的图片、文字及配音。该公司在2018年4月遭到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起诉。

经比对,禅城区人民法院发现被诉侵权视频除画面左上角缺少“图形+山之田科技模型(工匠精神)”水印及播放时长略短之外,其余出现的画面、旁白、背景音乐等内容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一致。对此,佛山市某建筑模型有限公司辩称,其对涉案视频从未进行过任何商业性的使用,涉案文章最高点击量仅有13人次,也未从中获取过任何商业利益,而且被告引用涉案视频事实上没有造成原告任何损失,并未影响原告对著作权利的行使。

最终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开设的微信公众号虽影响力较低,但鉴于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建筑模型制造,与涉案作品宣传内容相关,其使用行为客观上起到吸引相关公众点播,提高公司知名度等的宣传效果。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8000元。

案件启示

1.宣传视频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某多媒体设计公司制作视频《山之田形象影片》,在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关作品版权归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所有,因此视频《山之田形象影片》著作权人是深圳山之田公司,如果未在合同对相关作品版权归属作出约定,则相关视频作品的版权归受托人即该多媒体设计公司。

3.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虽然侵权行为是否影响权利人和行为人的商业利益与赔偿数额的高低有直接联系,但并不影响侵权行为本身的成立,侵权行为人不可借此抗辩。

4.同行经营者由于所从事业务具有重合,宣传视频内容可能存在类同,但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掐头去尾就直接使用他人的宣传视频,否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标题:佛山一建筑模型企业因在公众号剽窃他人宣传视频被判赔1.8万元

对待他人作品切忌“拿来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