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汽车销售合同猫腻多,市消委会逐一点评并提醒消费者——
对霸王条款说不,看清条款慎签字
未及时付款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不能退车、保修期从开发票之日起计、销售商以“无货”为由擅自更改车辆配置……因为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条款而遭遇购车糟心事,不少市民都曾经历过,甚至因此陷入难以维权的困境。
此前,市消委会发布了《2017年度处理消费纠纷情况分析》。数据显示,2017年,佛山汽车类消费纠纷数量以2362件位于商品类纠纷前五,同比升幅69.93%。为促进汽车销售环节规范化运作,减少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和不恰当做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切实维护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今年1月起,市消委会对佛山部分品牌汽车销售商进行实地走访,并收集销售合同,邀请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对此进行讨论和研究。
昨日,市消委会发布针对汽车销售合同的点评,总结出其中出现的诸多不合理条款,提醒消费者购车时多留心眼,看清条款再签字。同时,市消委会敦促相关经销商尽快修改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霸王条款一
“定金”与“订金”,交了之后别想退?
去年底,禅城南庄的石先生在佛山市迈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一辆汽车并交纳了10000元定金,后因该公司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汽车,石先生遂要求对方退回定金,被该公司拒绝并拖延时间不作处理。无奈之下,石先生前来市消委会投诉。经调解,销售公司最终同意退回10000元定金。
5月12日,在佛山(国际)车城,市民与销售人员在洽谈购车事项。
“不在约定时间内提车即可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消费者取消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订购金不予退还”“因甲方原因变更或取消订购时,乙方不予接受,订购金不予退还”“订购金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一旦取消不予退还”……在市消委会走访五区收集得来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经销商约定“定金”或“订金”不予退还的合同条款比比皆是。
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斌点评认为,许多经销商在合同内设置过多定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消费者违约风险大;对于作为甲方的经销商违约,却没有对等规定定金责任或其他违约责任,这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公平。
此外,不少合同还存在“定金”和“订金”概念混淆的情形。吴斌解释,合同如果约定的是“订金”,一旦经营者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经销商退还订金,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消费者违约,经营者返还订金后,消费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定金”,消费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所交定金;经销商违约,则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
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市民在购车时并不知道自己交付的是“订金”还是“定金”,更不清楚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时,应仔细甄别“定”“订”二金,对于“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更要认真判定,防止出现买卖双方责任不对等的情形。
霸王条款二
“不可抗力”是个坑,什么都可装
今年3月份,禅城的陈先生在佛山市金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汽车,给付订金后,销售公司提出由于厂家生产调整,需要加装配件,更改汽车销售价格。陈先生认为这种情况属于销售公司变相加价,于是要求退还订金。由于请求遭拒,他向市消委会投诉。
“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车辆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车辆不能如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市消委会在点评销售合同时发现,不少经销商利用相应条款,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
吴斌解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台风、地震、洪水等。“经营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将生产厂家原因、车辆运输、生产商劳资纠纷、社会群体事件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围,明显扩大了不可抗力描述范围,以不可抗力名义将本属自己的经营风险转移给消费者,免除自身责任。”
“在第三方原因造成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卖方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这些条款约定涉嫌免除卖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市消委会投诉与法务部部长谢茹娟认为,此类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公正,属于霸王条款。她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经销商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时,可以当场提出修改意见,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霸王条款三
提车时间无保障,违约责任不平等
记者走访发现,由于销售商逾期交车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但在销售合同中,对消费者违约时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而对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交车的违约行为却往往只字不提,更未涉及到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去年“十一”假期期间,南海桂城的黄先生在禅城盛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一辆汽车,销售人员承诺10月5日或6日可以提车,到期后对方表示11日才可以提车。不料到了10日,销售人员称搞错库存,没有现车可提。黄先生再三询问,对方也不能给出明确时间,并提出黄先生可以加钱买更高配置的现车。黄先生拒绝销售人员的提议并要求赔偿,遭到对方拒绝。经市消委会调解,对方最终向黄先生致歉并承诺尽快调车。
“甲方在预提车时间的前后××天内交车,不存在违约责任等条款”“甲方对车辆的介绍只作参考性意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遇生产厂家改变车辆规格型号或配置而无法按约定的规格型号提供的,或因国家税费调整影响标的车辆价格的,应由双方就标的车辆规格型号及价款另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双方均可解除合同,相互不负违约责任”……在市消委会收集的销售合同中,不少合同都有着相似的条款。
吴斌点评认为,上述格式条款都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许多合同都存在减轻甲方义务,免除甲方责任的陷阱,消费者必须多留心眼。”吴斌提醒道。
市消委会提醒,不少经营者以各种促销优惠活动,利诱消费者参加团购活动,促使有意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当场付定金。然而定金交付后,提车没有保障,经营者往往拖延时间退款或游说购买者换购其他车型,以达成交易目的。
“合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经销商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存在不少陷阱,消费者要谨慎看清,弄明白所有条款才签字。”谢茹娟说道。
来源|佛山日报
文|见习记者周珊莹
图|记者张弘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