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对优质营商环境的需求越强烈,地方政府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越凸显。为切实履行职能,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在新的时代要求下,地方政府应当持续全面规范和改善行政行为,在营商环境建设中以更优状态实现更大作为。
一是把牢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和过程性,加强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服务合作关系”。地方营商环境建设是地方政府在市场主体参与下所作出的一种服务行为,优质营商环境的建成,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充分运用公权力提供具有主动性、创造性的服务,另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所推行的制度和举措被市场主体接受并配合与参与。在此过程中,应避免过分强调市场主体的配合和服从义务,只要服务能顺利实现,则少用甚至不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多采用沟通说服、教育指引的方式,多花心思探索如何有效获得市场主体的信任与合作自觉。而市场主体也应意识到“合作是一个过程”,确立对服务的合作理念,避免只看行为结果,而是基于主体地位,依法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行为全过程。
二是坚持“需合作行政行为”制度,优化并发挥营商环境保障共同体作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需合作行政行为,可理解为多个行政机关就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基于职能上的分工而合作实施的行政行为,既涉及上下级间的合作,又涉及同级间的合作。目前,营商环境建设主体在纵向或横向、线上或线下的合作上仍存在不够紧密、成效不足的问题,比如虽已建成并运行市场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但各层级仍不够统一,未能有效整合全市市场监管数据。故应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的联合意识、达成共识,通过组建并优化系列营商环境建设联合体的方式,加强协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力争营商环境建设实现效果最优。
三是珍惜行政立法权并提高制定能力,避免因规则抄袭或细化的取舍有损营商环境建设。当前,地方对上位规则有选择或有取舍地抄袭或细化的现象频发,导致出现越权或破坏上位规则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后果。虽然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法律解释制度,制定主体也加强了对法律适用问题询问的答复工作,一定程度上导致下位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建设的空间变小、难度加大,但地方政府仍应认识到,要珍惜规则建设权力和资源,认真研究、读懂并吃透上位规则,提高规则制定能力,避免制定出来的规则实用率过低,确保规则有意义、有必要,能真正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引领和保障。
四是重视行政协议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市场主体相关参与权。为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政府间缔结各类行政协议的行为成为常态。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部分行政协议虽是行政机关间缔结的,但既约束作为缔结主体的行政机关,又约束市场主体,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辖区外行政机关缔结协议时,应为市场主体提供参与机会,多渠道收集市场主体意见,充分体现和反映市场主体意愿和诉求,并在缔结之后及时公布协议,以此确保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充分互动。此外,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间的合作也日益增多,行政协议将有更为广泛的发展空间,地方政府应进一步研习行政协议,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积极推动行政协议这一有利于开展合作发展的法律机制。
(文/王雅玲 作者单位:中共佛山市委党校)
编辑 | 王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