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局获悉,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草拟了《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对商品房屋状况、管理程序以及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备案
规范房屋出租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我市商品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政务服务窗口或者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而对于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同时,《办法》中还指出,如果出租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备案。其中,网上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自行打印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办法》强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关键词:权责
明晰双方权利义务
为确保租赁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办法》对彼此权利义务作出明晰。
其中,《办法》要求,如果出租的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于违法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等其他情形,均不允许出租。
在出租过程中,出租方应当以原始规划设计的单元(套或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或搭建后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也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办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因赠与、析产、继承、买卖、转让等导致商品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指出,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目前上述《办法》细则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可于9月1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邮编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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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备案不可少 权责要明晰
《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佛山日报
文|记者宋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