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叔在医院治疗期间,为了方便缴费,将自己约47万元的存款交由妹妹群姨保管,由群姨帮助支付相关费用。后来佳叔因病去世,丧葬费花了6万余元。因质疑群姨恶意侵占父亲财产,阿标和母亲陈姨将群姨告上了法庭。近期,佛山中院作出判决,认为群姨不存在恶意侵占财产的情形,群姨无须返还相关款项。
案情回顾:丧葬事宜花费6万余元引侄子不满
据了解,佳叔去世后,群姨在众亲戚的见证下,与佳叔妻子陈姨、儿子阿标签署《佳叔遗产款项移交证明书》(下称“移交书”),约定群姨将佳叔生前入院至办完身后事花费所剩的26万余元移交给陈姨,并于当天下午到银行进行了转账。
但随后陈姨与阿标认为群姨在管理佳叔财务期间,存在“打斧头”(从中获利)的情形,于是起诉至法院。
阿标认为,群姨声称丧葬事宜支出了6万余元,但未提供明细,自己不予确认,并认为群姨存在恶意侵占财产行为,应返还该款项。
群姨则称,自己所支取款项都是应大哥(佳叔)要求,他生前也曾表示去世后需风光大葬。“大哥委托我代其保管钱财,足以证明我的人品值得信赖。”
法院判决:不存在恶意侵占财产的情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移交书可知,双方已就群姨的相关保管及支出事宜进行了确认,若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推翻上述移交书。但陈姨、阿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核实群姨所支出数额与移交书基本对应。陈姨、阿标主张群姨恶意侵占佳叔财产缺乏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姨、阿标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佳叔交群姨代管并处分的该部分财产或许属于佳叔和陈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群姨支出的款项基本用于佳叔的住院治病及临终护理等方面的开销,且陈姨当时明知群姨的处分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该处分行为。
其次,佳叔去世后,其丧葬事宜必然发生相应费用。结合佳叔生前已将存折交由群姨代管的情况及相关开销记录,群姨受佳叔生前委托操办丧事的情况属实。虽群姨未能提供佳叔丧葬事宜开销费用的具体单证、票据,但考虑到传统丧葬事务项目繁杂且安排紧凑,其中很多操办的事项并无票据交收在现实中也属常见,而群姨实际操办的丧葬事项合乎情理,为此开销而支取代管款项6万余元并无明显不当。再者,陈姨、阿标已在移交书签字,可视为二人认可该移交书确认的事实。
因此,群姨不存在恶意侵占、恶意处分其代管的佳叔生前财产的情形。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应坚守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的底线
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三章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意在为社会成员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救济途径,但权利人应坚守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的底线。当亲人需要守望相助之时,善良的管理人及时施以援手,是值得点赞和为其“撑腰”的。
本案中,群姨作为佳叔的无偿财产管理人,在佳叔生前与死后为其支付了医药、护理以及丧葬等费用,并在管理结束后按照其与陈姨、阿标的约定将剩余的款项及时移交,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苛责群姨必须尽到超乎寻常的谨慎注意义务。
原标题丨父亲存款由姑姑保管,丧葬事宜花费6万余元 侄子状告姑姑“打斧头”
来源丨佛山日报
记者丨韦娟明
通讯员丨林倩君
编辑丨钟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