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招即将开始,目前不少公司已经发布了招聘信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采用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进行“招工”。近期,佛山中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案情回顾:签订实习协议上班两年
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小熊在广东省某金融学院进行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习,2019年1月5日取得了毕业证书。
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小熊分别在恩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恩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统称“恩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约定,小熊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每月劳动报酬约3000元至4200元不等。
去年,小熊与公司产生了劳资纠纷,小熊通过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权利,请求确认其与恩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小熊在恩某公司工作时间固定,工资发放时间和工资数额稳定,工作内容属于上述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判决认定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恩某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公司与小熊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在校生实习关系。
法院判决:对公司主张实习关系不予支持
恩某公司称,小熊来面试时曾提交学生证,上面所载学习时间为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小熊是以在校学生的身份来工作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公司还称,除小熊之外的正式员工每天上下班都要打卡,可见公司并未以正式员工的标准要求她。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普通在校学生实习一般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由学校安排到相关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并非针对因参加非全日制教育而具有学生身份,但实际以就业为目的、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用工情形。
小熊并非全日制在校生,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其次,根据小熊提交银行流水显示,工作期间恩某公司每月均在较为固定的时间向其支付约3000元至4200元不等的报酬,该金额明显高于普通在校生实习报酬。
此外,小熊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工作,服从单位管理,且工作内容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法院对恩某公司主张其与小熊之间系实习关系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实习协议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佛山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周芹表示,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般情况下,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因其利用学习空闲时间仅参加短期的劳务工作获取一定劳务报酬,旨在补贴学费、生活费。但因参加非全日制教育而具有学生身份,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就业为目的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形式参加工作,应予以区别对待。
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法相关义务,常采用类似本案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进行“招工”。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在着重审查实习人员是否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实习人员工资报酬情况、用人单位对实习人员的隶属管理情况等,而不应仅凭三方实习协议进行事实认定,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统一,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丨辛苦上班两年,公司却称是实习?法官表示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实习协议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来源丨佛山日报
记者丨韦娟明
通讯员丨吕慧敏
编辑丨钟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