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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为员工买社保 员工患病企业担

2021-08-19 11:41:17来源:佛山在线

李某(化名)于2020年2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任普工,该科技公司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12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到广州治疗,自付门诊医疗费4500元、住院医疗费13500元。由于上述的医疗费不能由社保局报销,加上该科技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用工行为,李某遂向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李某请求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医疗期工资及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交了李某的相关医疗资料,该基金管理局答复,如参照职工正常参保状态,李某可享受异地住院医保报销金额4886.11元,门诊费则不符合佛山市医保报销的规定,不能报销。

随后,仲裁员将医疗费核定结果告知李某及上述科技公司,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法规解释,多次开展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仲裁调解协议,该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调解款26000元,李某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述科技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医疗费、医疗期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与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上述规定,上述科技公司应赔偿李某因没有为其参加社保而导致的医疗费损失4886.11元。

2.医疗期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因此,科技公司按照不得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的80%即1376元/月支付李某病假工资。

3.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该科技公司未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应按李某的工资标准支付其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个别小微型企业劳动法律意识淡薄,用工管理不完善,既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增大企业触犯法律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工资的目的,是通过惩罚手段,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减少劳资双方纠纷。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处罚;造成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还需赔偿损失。

通过本案例,提醒广大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后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赔偿责任。(资料提供: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水区芦苞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原标题:未为员工买社保员工患病企业担

来源|佛山日报

整理|佛山日报记者何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