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周珊莹 通讯员佛检宣、南检宣报道:一时贪念,来自外地的未成年人小王实施抢劫;一次聘任,专职社工马锦彬成为了佛山市首名合适保证人;一项制度,将小王和马锦彬联系在一起,让陷入囹圄的小王看到了重生的希望。
今年3月,佛山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制定《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指定合适保证人的规定(试行)》,全面推进合适保证人制度,即让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无逮捕必要,但又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涉罪未成年人的保证人,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非羁押措施适用条件。小王所涉案件正是佛山首宗合适保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案件。
16岁的小王初一辍学,孤身一人从外地来到佛山打工,贪念之下胁迫他人通过微信转账获利300元。经审查,南海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认为,小王在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无羁押必要,可以对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由于小王在佛山无户籍、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适格保证人,即使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也因为没有能力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难以适用取保候审这种非羁押措施。
就在小王以为自己即将面临逮捕时,佛山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合适保证人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非羁押措施适用条件。
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罗静介绍,合适保证人制度是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进一步贯彻,能够最大限度保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未成年人特殊司法原则平等适用于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适格保证人的“三无”外来涉罪未成年人。3月27日,作为佛山首批受聘于检察机关的合适保证人之一,专职社工马锦彬承诺,将尽责尽力履行合适保证人的义务和职责。目前,佛山首批合适保证人共有28人。
罗静表示,合适保证人能够在检察官和帮教对象之间充当桥梁,积极主动地在两者中传递信息,让检察官及时、持续地跟进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等,大大提升帮教效果。“推行合适保证人制度,不仅是进一步体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更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原标题:佛山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合适保证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