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珊莹 通讯员冷瑞雪、卢伟斌、罗令宙报道:签完购车合同后才被告知要多加2万多元首付,佛山男子程某本来开心买车,最后变成“糟心纠纷”。3·15消费者权益日,佛山中院公布一起购车纠纷案件,提醒商家和消费者均应遵照合同进行履约,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不被法律支持。
去年9月13日,程某有意购置车辆,与爱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经口头协商,确认汽车首付16000元,月供4168元/48期。同月18日,程某通过微信向爱某公司支付14000元后,却被告知“拿车的时候再补22000元首付”。
程某认为,爱某公司给出的首付价格与首次交谈的方案有差距,目前暂无支付能力,多次向爱某公司询问能否退车退款,但都被拒绝。之后爱某公司以程某违约为由,没收其之前所交货款。
程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的货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以无支付能力为由,多次明确表示不能履行支付义务并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不可解除,而涉案相关的贷款并未实际办理,且相关的车辆亦未实际交付,对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程某已支付的14000元货款,爱某公司应予以归还。
而爱某公司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的对象是守约方而不是违约方,程某在本案中是违约方,所以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于是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爱某公司在双方已商定购车方案后单方变更首付款项,已构成违约,程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爱某公司已违反《购车合同》,合同亦已解除,程某向爱某公司支付的14000元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提醒,价款的支付方式,也是合同约定条款之一,如果交易双方明确约定价款如何支付,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均应遵照执行。本案中商家在与消费者对汽车价款有明确支付方式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支付方案,导致首付金额超出消费者支付能力而无法履约,商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返还已付款。
原标题:签完购车合同 首付多加2万
法院判决:商家违约,返还消费者已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