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通讯员劳燕贞记者黄碧云报道:去年7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珠江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因未能提供授权证据原件等因素,法院认为,上诉人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维持一审原判。
佛山珠江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是电视剧《孔子》的著作权人,在2010年5月26日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18年,佛山珠江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现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通过爱奇艺网站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孔子》,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起诉至法院。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佛山珠江传媒影视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把电视剧《孔子》的发行事宜全权委托给佛山电视台,佛山电视台再委托昆鹏公司代理发行该电视剧,随后昆鹏公司又将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下游公司,并最终转至爱奇艺公司,因此爱奇艺公司享有电视剧《孔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侵权。
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等证据,无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且涉案电视剧二轮发行人即昆鹏公司不予确认,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判定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佛山珠江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8万元。爱奇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构成侵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案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要获得电视剧《孔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与著作权人或权利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妥善保管原始授权材料。此外,在订立合同时,务必先确认对方是适格的权利人,即对方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本案中,与爱奇艺签订《授权书》并非电视剧《孔子》二轮发行人昆鹏公司,而是下游公司,且昆鹏公司对此不予确认,造成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是佛山企业,被告是位于北京的爱奇艺公司,原告可以在佛山法院起诉。
原标题:无授权原件核对不予认定真实性
爱奇艺侵犯《孔子》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佛山珠江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