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6月,职工梁先生到访三水区总工会反映其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了解,梁先生于2019年1月入职某公司,负责保安工作,直至2020年2月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经理告知梁先生,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梁先生希望公司能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9年未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提供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便其申请失业救济金,但均遭到公司的拒绝,梁先生向多个部门求助无果,已申请劳动仲裁,并希望工会提供法律意见。
工会工作人员在查看材料后,询问梁先生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要签到打卡。梁先生表示公司上班需要打卡,保安的工作是两班制,每一班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并且每次巡视都要签字,足以证明其是有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会也针对梁先生的诉求作出了法律法规方面的解释,告知其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追讨赔偿,并建议其追加其他未发放的加班工资。7月上旬,梁先生再次来到三水区工会,告知工作人员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庭前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得到应有的补偿。
案件评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3.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5.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原标题:加班工资不支付?劳动仲裁来追讨!
来源|佛山日报
文|三水区总工会提供,佛山日报记者陈玲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