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岑雪莹通讯员李淑莲报道:为解决各参建单位关心的实质性问题,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昨日发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佛山市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增加疫情防控费用及加强资金保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合理顺延工期增加成本等可以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
记者了解到,2月20日发布的《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大措施》第七条要求,“科学合理统筹考虑建设成本,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复工复产”。针对上述措施,市交通运输局配套开展制定意见,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调动各参建单位积极有序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复工,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佛山也成为全省首个出台疫情影响下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资金保障措施的城市。
改变常规做法,意见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适当补偿”原则来考虑建设成本,对原合同和法律法规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部分进行明确。其中,意见提到,补偿内容是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合理顺延工期增加成本、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成本、复工复产后因抢抓进度产生赶工费用等,可由双方通过签订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
据悉,意见适用于佛山市各级财政投资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鼓励国资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有效期限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解除之日。
原标题: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等可列入交通工程造价予以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