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通讯员潘宇婷 记者黄碧云报道:在人物传记中引用传记人物作品进行赏析、评论,可以不经许可无限制使用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真个汪国真》一书使用汪国真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作出了终审判决。
汪国真是中国当代著名诗人,去世前他立下遗嘱明确其全部财产归其母李某所有。由彭某撰写、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真个汪国真》介绍汪国真生平,通过对其诗歌的介绍鉴赏使读者对诗人有更为全面的了解。除了正文引用小部分诗歌以外,在附录一、二收录了63首汪国真的诗歌,并对部分诗歌进行改动。
汪母李某认为,彭某未经许可使用甚至改动汪国真作品、出版社同意出版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发行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以介绍、鉴赏或评论为目的,全文引用诗人具有代表性的个别诗作,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真个汪国真》一书前半部分在介绍汪国真生平时引用了其《笑着活》《我喜欢出发》《白雪情思》等作品。但《真个汪国真》附录引用63首全诗的方式,已超出了介绍、评论诗人及其创作特点的必要,尤其是包含汪国真的多首经典作品,将对汪国真诗作产生替代作用。此外,彭某对部分作品进行改动致使作品不能准确表达其原本的主旨含义和思想感情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人民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彭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和人民出版社共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8万元和合理开支6万元,并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
◎案例启示
1. 虽然汪国真已经去世,但其诗歌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汪母李某可以继承其作品著作权。
2. 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24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需满足“适当”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适当”引用不仅适用于文字作品,其他作品类型均适用。
3. 出版社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0条规定对其出版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引用他人作品有界限
《真个汪国真》作者和出版社被判共同赔偿1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