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韦娟明报道:近日,凌云山森林火灾案宣判,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卢某龙等4名被告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今年4月10日,高明区检察院向高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高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2月5日,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或批准,进入森林明火作业,导致凌云山森林大火,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高明区法院于7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贾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中、贾某明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丨凌云山森林火灾案宣判 4名被告人最高获刑五年
编辑丨梁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