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通讯员潘宇婷记者黄碧云报道:佛山一家陶瓷工艺品批发店从生产商处购入陶瓷工艺品对外销售,不料惹上了官司。原来,该店销售的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仿制品。由于该店曾销售这套仿制品的正版作品,法院认为其未尽合理审慎义务,最终被判赔4.5万元。
童先生是“Q版福禄寿”陶瓷工艺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包含福禄寿形象的3件陶瓷工艺品。2016年3月,涉案批发店从童先生处购入两套“Q版福禄寿”。2018年3月,该批发店又从另一厂家处进货“Q三星”3套并销售。童先生认为批发店销售的“Q三星”与自己的作品几乎一致,其行为侵犯了童先生对“Q版福禄寿”所享有的著作权,故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批发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6万元。
法院认为,“Q版福禄寿”是通过对民间传说的福禄寿三星在衣着、服饰、神态方面进行特别选择设计,形成了特点突出的陶瓷工艺品形象,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批发店销售的“Q三星”仅在童先生作品基础上对福禄寿形象添加了部分一般公众不易察觉的配饰,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批发店在进货“Q三星”之前已经接触过“Q版福禄寿”,应当知道童先生为其创作者,却依然购进并销售“Q三星”,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侵犯了童先生就其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因此法院判决批发店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童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5万元。
案例启示
1.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销售者能够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基于善意第三人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销售者仅需停止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销售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即使能够证明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依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原标题丨陶瓷店销售仿制品被判赔4.5万元
编辑丨梁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