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典发布后,新设的离婚冷静期就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是对当事人婚姻自由权的不尊重。亦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让当事人更理性地决定是否离婚。究竟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规定的?本期“跟着名师学民法典”栏目,邀请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佛山市优秀党员林海红律师为大家一一解释。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林海红律师指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针对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情形适用,对于非双方共同申请以及起诉的离婚,并不直接受离婚冷静期的约束;对于因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离婚,也不宜适用离婚冷静期。
林海红认为,离婚冷静期,既是立法的创新,更是立法对实践的总结,也是基于对我国整个婚姻制度的基础加以考虑的重要决定。部分婚姻并不是夫妻感情出现根本问题,而是因为受到其他家庭成员或者家庭原因、财产利益等的影响,一时冲动离婚。这样的婚姻如果法律允许随意解除,将是十分可惜的。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婚要慎重,离婚同样需要慎重。”林海红说,离婚冷静期不是不准许离婚,而主要是对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以挽救的、没有必要立即分离的婚姻和家庭,设置时间上的缓冲和合理的保护。
民法典第五编专门对婚姻家庭做出规定,共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五章。想了解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更多内容,可打开佛山+APP,进入禅城页面的“禅城司法”频道,点击观看相关视频,听林海红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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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冷静期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
来源|佛山日报
文|记者郭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