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中介来电、各类培训班的推销电话、诈骗分子的电话……日常生活中,这些电话让市民不胜其扰。同时,市民提出疑问,这些人得到自己个人信息的途径是否合法,这样的推销合法吗?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跟着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吴晓峰律师一起学习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吴晓峰介绍,顺应人们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强烈要求,民法典构建了我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1032 条中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吴晓峰律师认为,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丰富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并延伸了法律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大到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小到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滋扰、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和‘侵犯个人隐私’。”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不一定属于隐私。民法典第1034 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的范畴,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不属于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1036 条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定,民法典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吴晓峰介绍,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一方面受害人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另一方面,如果侵权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含六章51 条,详细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想了解人格权编的更多内容,可打开佛山+APP,进入禅城页面的“禅城司法”频道,点击观看相关视频,听吴晓峰律师详细讲解。
原标题:自然人有隐私权个人信息受保护
来源|佛山日报
文|记者郭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