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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新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11-08 13:01:10来源:佛山在线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起草了《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拟允许酒店旅馆和厂房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产权清晰可申请改建

《意见》指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改建的项目应为依法建造的房屋,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已处理并完善手续的项目可申请改建。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改建项目应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不增加原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改建施工过程中不应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建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等居住条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建设运营需符合条件

“需要以什么身份进行申请改造?”“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什么资料?”……面对广大市民热切关注的改造要求,《意见》一一进行了回应。

《意见》指出,改建项目申报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改建实施单位。在申请改造时,申报主体应当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以及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对于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改建项目,应当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认定、改建的书面意见。

《意见》强调,改建项目主体应按照报批通过的建设运营方案实施改建,凭项目认定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消防、施工等相关手续。

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项目主体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联合验收,办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改建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可向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收费标准。

《意见》要求,项目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目前,上述《意见》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如有建议,可扫二维码找到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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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佛山日报记者宋世伟

编辑 | 林晓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