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双双喝酒,车主让对方开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理赔?车主是否须要承担责任?近期,佛山中院审理一起该类案例。
案情回顾:
醉驾出车祸 保险赔付11万元
本案中,王某某是机动车所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日,王某某与谭某某一起喝酒。酒后,王某某让谭某某驾驶其小车,自己也坐在车上。当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醉酒驾驶人谭某某与受害第三人苏某某分负主次责任。
保险公司在对苏某某赔付11万元后,向谭某某、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前期垫付的11万元,以及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后因不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上诉至佛山中院。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无终局经济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问题。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陕G号牌车辆驾驶人谭某某存在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项违法行为是造成案涉事故的原因,故保险公司仅负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的法定义务,而无终局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110000元后,有权向侵权人全额追偿。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王某某作为陕G号牌车辆的所有人,事发前与谭某某一起喝酒,事发时亦乘坐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属于侵权人范畴,依法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实情,佛山中院最终酌定谭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8000元;王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2000元。
法官说法:
有过错的侵权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编第五章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交通事故发生,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无须承担终局赔偿责任,该终局责任应由具有法定过错行为的侵权人承担。
如允许醉酒驾驶人等违法者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转移自身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
原标题:醉驾出车祸 保险赔不赔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终局责任应由具有法定过错行为侵权人承担
来源 | 佛山日报
文 | 佛山日报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林倩君
编辑 | 周志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