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贺小荣认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贺小荣表示,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据悉,最高法将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最高法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资金需求方来说是个好事,降低了借贷成本。对资金供给方而言,利率降低以后,他们的盈利预期会下调,看起来是个坏事。但是如果利率过高,超过了债务人的承受能力,违约的风险就会提高,追债更难,资金的周转率也会降低,由此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
对于借贷双方而言,按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同时,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编辑丨何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