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将会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住建部门牵头制定,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评估价格则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需要注意的是,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的新市民,以及在粤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申购共有产权住房者,其家庭成员及本人必需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
《实施意见》指出,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区会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用于承购人自住,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方可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来源| 佛山+客户端
记者 | 杨杰
编辑 | 俞嘉丽 何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