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巡查,发现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位于三水区乐平镇大岗村委会萧边村面积607.28平方米的土地(耕地)搭建仓库。
处理结果:
陈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耕地)搭建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 责令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上述共607.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 罚款人民币17003.84元。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以及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第四款适用情形“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件延伸
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原标题:违法占用耕地超过十亩可追究刑责
来源|佛山日报
文|以上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卢钰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