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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检察机关立案七起涉疫公益诉讼案件

2020-03-11 08:43:06来源:佛山新闻网

佛山新闻网讯 记者利莉 通讯员佛检宣报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佛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要求,重点聚焦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医疗废弃物处置、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领域,积极稳妥部署涉疫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截止3月8日,全市检察机关已立案办理涉疫公益诉讼案件7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件,发出诉前公告1件。

佛山市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高度重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院领导带头办理大要案,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对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开展大数据筛查,发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立案查处。近日分别对刘某收购、出售穿山甲、大壁虎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梁某非法收购、出售小鹀等鸟类野生动物等系列生态环境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办理,其中刘某收购、出售穿山甲、大壁虎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由分管副检察长主办。

案例一:刘某收购、出售穿山甲、大壁虎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11月2日,刘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高速路口接货,购买穿山甲、大壁虎等珍贵野生动物。2019年2月18日,刘某通过微信与买家联系,后以920元/斤的价格向买家出售部分案涉珍贵野生动物。2019年3月24日,民警将刘某抓获,案发现场查获的野生动物有马来穿山甲、大壁虎、孟加拉巨蜥、圆鼻巨蜥等珍贵野生动物,均已死亡。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动物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二级重点保护动物682只,总值人民币370多万元。

佛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2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本案刑事部分正在审理中。

案例二:梁某非法收购、出售小鹀等鸟类野生动物案

2019年11月,梁某以每只3.5元的价格,向不法商贩购买鸟类(死体)共计493只,并对上述鸟类死体进行拔毛加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梁某等人被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抓获。案发现场查获涉案的鸟类无毛(死体)366 只、鸟类有毛(死体)127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案涉鸟类(死体)127只确定为鸟纲雀形目鹀科的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鸟类(死体)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鸟类涉案价值为15万余元。

佛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对野生动物造成了损害,且非法收购的数量较多,对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平衡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2020年3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案例三:邱某某无证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高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邱某无证养殖小白鼠,饲养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风险后,及时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向主管行政部门直接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并进行当面沟通协调的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处理。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次日采取行动取缔该无证养殖小白鼠窝点,并将场内约6000只小白鼠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以点带面,对辖区内的鱼苗养殖场、活鸡养殖场等相关养殖场所进行严格全面排查,尽早发现涉疫风险隐患,及时堵住监管漏洞。

佛山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再次向人类社会敲响警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也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刘某、梁某为个人谋利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也带来极大的公共健康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佛山市检察机关在此呼吁,如发现涉及捕杀贩卖野生动物、制造销售伪劣防疫用品、生态环保、食药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拨打公益诉讼举报热线12309,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

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