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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河长履职不力要问责

2021-02-20 09:01:36来源:佛山在线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水利局获悉,《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责任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实施,基层河湖长及相关人员如存在履职不力等情形,将面临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责任追究。

“《办法》操作性强,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基层河湖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压实其治河护河责任。”市河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通过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强化监督检查,促使基层河湖长认真落实整改负面清单,更好地发挥河湖长领治作用,加快推进河湖长制由“有名”向“有实”“有力”“有效”转变,从而促进全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打造大美佛山。

河湖长履职情况为责任追究依据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镇(街)、村(社区)级河长湖长;承担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工作职责的市、区、镇(街)有关部门、村(社区)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对上述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各区、镇(街)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各级河长办发现并经调查核实,认为需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报请总河长、河长湖长或河长办主任同意后启动责任追究相关工作。上级河长办可以督促下级河长办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也可以直接启动责任追究,或按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启动问责处理程序。

比如,如果上述人员存在责任区、镇(街)、村(社区)的河湖连续2个考核年度内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且水质出现恶化;责任区、镇(街)、村(社区)存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及格等情形,将由各级河长办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处理程序。

水环境遭严重损坏从重追究河长责任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追责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挂钩,不因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除。

其中,区、镇(街)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被上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约谈的,所在区、镇(街)在当年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被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对象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资格。责任追究执行期满后,责任追究对象原有待遇将得到恢复,不再影响评优评先和提拔任用。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受到从重责任追究:职责范围内长期不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造成水环境遭受严重损坏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水污染问题或者工作错误进行掩盖、袒护的,或者干扰、阻挠进行责任追究的;职责范围内新增的涉河违建等侵占河湖岸线问题,拒不纠正或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致使生态环境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原标题:河长履职不力要问责

佛山市实施河长制责任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来源|佛山日报

文|记者谈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