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通讯员潘宇婷记者黄碧云报道:2020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作出终审判决,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出具有版权的玩具400多种,后发现做积木玩具很赚钱决定投资做玩具,但这次却没有走“自主研发”的道路,而是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乐高”。
2015年起,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伙同闫某等8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Great Wall of China”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然后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2019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查获。
现有证据证实,从2017年9月起算,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3亿3千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权利人乐高公司独立设计创作了相关系列的拼装积木玩具,作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包装盒、图册上所印制的平面图画,另一是将积木颗粒搭建完成后的立体模型,立体模型即包装盒、图册上平面图画的三维展示,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结合各被告人关于涉案的“乐拼”玩具均是复刻乐高玩具,仅做了细微修改的供述,由此确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刑罚。
◎案例启示
1.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
2.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考虑到本案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厉惩处。
原标题:涉案金额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终审
主犯获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