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1月4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局获悉,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杜绝任意设置招标工期和压缩合同工期的行为,我市正式出台《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限制社会工程项目盲目赶工和“高周转”乱象,保障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和质量安全。
《办法》指出,在建设工程的发包计划、招标交易和合同实施三个阶段,施工工期分别通过标准工期、招标工期、投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进行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
其中,标准工期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和已完成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等进行计算。
对于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则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组论证,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工艺、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标准工期。
《办法》明确,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少于标准工期的,应当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而赶工措施费,则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或经评审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
《办法》强调,招标工期一般不少于标准工期的80%,且不得少于标准工期的70%。
对于少于标准工期80%的,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工期应作为项目投标应标响应的重要因素,如要求投标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及以上的,应将与投标工期对应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赶工措施和施工方案)纳入评标评审的内容。
《办法》还对投标单位缩短工期进行明确管理。其中,投标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专篇论证,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明确的赶工措施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上述要求落实到位、完善监管措施,《办法》明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期动态监督机制。对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以及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杜绝盲目赶工确保质量安全
《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出台,规范社会工程项目施工时间
制图|孔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