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常常会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试图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或是减少补偿。前段时间,凯诺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而且在庭审中凯诺律师直接识破了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的用意。
张先生等人在工业园区经营多年。2019年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包括张先生等人在内的土地。一个月后,三改一拆行动小组向张先生等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书,责令张先生等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过期不拆除的,将组织强制拆除。
张先生等人认为,三改一拆行动小组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所以委托了凯诺律师并请求法院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庭审中,相关部门辩称,限期拆除通知书只是责令违法建筑当事人实行改正的一个行政行为,该通知只是起到一个告知作用,并不具有可有撤销性,因此该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是凯诺律师认为,三改一拆行政小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明确的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张先生提起诉讼后,相关部门又依据该通知书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虽然名为通知,但实则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凯诺律师还认为,通知认定张先生等人的企业存在违法建筑,但是并没有明确违法建设行为的时间、位置、面积等,更没有对该建筑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也没有依法保障张先生等人的相关权利,这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想必大家都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征收之前,相关部门要对被征收房屋没有登记的面积进行登记,但是本案中,张先生等人在院内搭建的房屋在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并没有依法认定成违法建筑,也没有在认定成违法建筑之后进行处理,而是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相关部门才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很显然,这是一种变相逼迁的方式。
庭审中,凯诺律师直指相关部门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实质是以拆违的名义对在落实征收补偿时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减补偿而做的铺垫,是典型的变相逼迁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三改一拆领导小组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
后记
针对本案中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张先生等人于今年年初提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后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张先生等人厂房大门、围墙的行为违法。
违法建筑的拆除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要走法定程序,否则拆除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中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时一定要注重起来,且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