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后,都给予立案,而办案律师一般却选择申请信息公开,在等待政府答复的过程中,当事人就会问律师,为何不赶紧立案,抓紧维权!但是,你要知道只有在双方信息对等的情况下,维权才能事半功倍。而你要想知道拆迁单位实施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只需要申请信息公开一看便全部都知道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的拆迁律师会首选信息公开来做维权的第一步!
因为当这维权第一步开展后,也是为了给征收方敲响警钟,我们现在已是不好惹的,不要小看了我们。
并且在实践中,好多地方部门并不公开拆迁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信息公开程序是专业的法律程序,有特定的对象和部门,走好了这个程序,为后续维权就会铺平道路、奠定基础。所以,维权第一步首先信息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根据上述内容,凯诺拆迁律师总结了以下内容:
征地过程中必须公开的关键文件
一、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三、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四、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五、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征收决定公告涉及的事项,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拆迁律师在拿到案件后,第一步会先整理清楚拆迁中所有的法律关系是否正确、程序履行上是否走到位。然后在决定是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