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的范先生有套商品房,花了三百多万买的,装修得很用心,不过他自己没住,而是出租给了小周。
有一天,他接到了物业电话:“你家着火了!”……
2019年12月14日,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对方称某小区民房着火。接警后,消防员立即赶往现场扑救。火势熄灭后,也查明了起火原因——租客小周丢进垃圾桶的烟头未熄灭。
房东老范接到物业通知后赶到了现场,一看房屋情况差点气晕过去。这一把火烧毁了主卧所有东西,地板都被水泡坏了,客厅、次卧、厨房,好多地方都被熏黑了,所有家电都报废了……
“起火时我在楼下,看到很多人围观,抬头看了看,才发现是我租的房子着火了。”据租客小周回忆,他在下楼之前抽过烟,抽完后把烟头扔进了烟灰缸,因为发现烟灰缸满了,便将它倒入了垃圾桶,没想到烟头没熄灭,引燃了垃圾桶里的垃圾。
事故发生后,老范和小周多次协商,都想尽快确认好赔偿金额,但双方对金额的认知差距较大,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与此同时,老范的房一直未得到修复。
据悉,老范和小周之前签订的租房合同有效期截至2020年4月1日。
2020年3月,老范将小周、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家具家电等物品损失共计30万元,赔偿2020年4月1日以后直至房屋修复完毕的租金损失(按月租金5727元计算)和物业费损失。
6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小周表示愿意赔偿,但是老范提出的金额太高了。
中介公司负责人认为:“火灾是小周在承租期间使用不当导致,房东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
在这场火灾中,老范到底损失了多少?根据老范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评定该房屋装修损失131551元、屋内物品损失13714元,总计财产损失145265元。另外,老范向评估机构预付了评估费1.8万元。
评估结果出来后,法院组织老范、小周和中介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法院据此认定责任。小周作为租客,将没熄灭的烟头扔进垃圾桶,最终酿成火灾,显然属于重大过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中介公司对案涉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所以对老范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在向老范和小周释明了责任划分依据、梳理了具体损失情况后,又积极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然评估结论已经明确,建议双方综合考虑各项损失金额,包括自4月1日起至房屋修复完毕的租金和物业费损失、评估费等,各让一步,尽快确定赔偿金额。这样,你们都能及时止损,了结这桩烦心事。”
最终,老范撤回了对中介公司的起诉,并与小周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周赔偿老范因火灾所致的屋内装修损失、物品损失评估费约16.33万元,考虑到老范自2020年4月1日以后的租金损失和物业损失等,小周向老范赔偿22.5万元。
法官提醒
为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此类法律纠纷的产生,作为房东,应确保租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原有的功能和结构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老旧房屋的出租,应注意电气设备老化等容易引发火灾。
作为租客,入住租赁房屋前,应仔细检查相关电器设施的安全;妥善使用房屋,用火用电要特别注意安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避免私拉电路、违规充电、堆放可燃物等不规范行为等。另外,签署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写明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检查相关设施设备,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