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置补偿便强拆村民房屋,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判违法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2021年3月16日,西安市雁塔区太平堡村村民许林(化名)的房屋被强拆。之后,许林一纸诉状将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至法院。9月2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拆行为违法。
虽然一审判决确认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拆行为违法,但许林依然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判决遗漏了本案关键事实,涉案房屋及土地的征地批复系2002年作出,早已自动失效等。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一审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书显示,原告许林诉称,其系雁塔区太平堡村村民,拥有该村单元房房屋一套。2021年3月16日,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许林涉案房屋拆除。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判违法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判违法
原告许林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诉求为,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原告房屋所在的太平堡村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被告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行为,有职权及法律依据。此外,太平堡村拆迁是迎“十四运”的重点项目之一,原告无理由拒不签署协议并腾交土地,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对房屋的拆除并不影响原告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评估的时候是原告家属全程参与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许林系太平堡村村民,2020年12月10日雁塔区雁塔街道办事处太平堡村委会出具证明原告许林购买该村单元房房屋,购房的10万元票据丢失。
2002年12月24日陕西省政府作出《关于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02年度第一次统一征用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陕政土批[2002]207号),将包括太平堡村在内的有关村组30.572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2020年8月25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作出西曲资告字[2020]第02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的拆迁范围是太平堡村域范围内的三栋单元楼。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曲江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受组织委托实施。
曲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西安恒达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对原告涉案房屋内的附着物进行评估。在未与原告就涉案房屋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于2021年3月16日组织拆迁公司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针对该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对征收集体土地进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须以落实安置补偿为前提和基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本案中,被告在未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告依法进行安置补偿,也未依法责令原告交出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情况下,直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因该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9月2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拆许林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上诉称征地批复已失效
虽然一审判决确认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拆行为违法,但许林依然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
许林上诉称,一审判决遗漏了本案关键事实。他认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体违法,因其没有拆除上诉人房屋的依据。在本案中,陕西省政府作出同意将太平堡村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的《关于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02年度第一批次统一征用集体土地和守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时间是2002年12月24日;但之后没有任何单位对太平堡村实施征收行为。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许林上诉认为,2002年陕西省政府作出的同意将太平堡村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的批复已经超时失效。2019年11月22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依照2002年批复作出的《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2020年8月25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作出的西曲资告字【2020】第02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无效。因此,2021年3月16日,被上诉人拆除房屋的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实体违法。
在上诉状中,许林还认为,被上诉人程序违法,其既不是实施主体,又没有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不是法定的实施主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上诉人径行拆除房屋的行为也与法律规定不符。另外,被上诉人未依法责令上诉人交出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也未向上诉人发出任何腾交通知,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被上诉人拆除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许林上诉认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实体违法、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仅以对征收集体土地进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须以落实安置补偿为前提和基础为由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遗漏了本案关键事实及被上诉人的重要违法情形。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