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发布《房屋补偿公告》后,李先生认为该《房屋补偿公告》实质上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该公告到底可诉不可诉呢?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
李先生是河南省人,在当地拥有房屋一处,该房屋是李先生从村民手中购买来后翻建的。2019年7月,管委会发布《房屋补偿公告》,该公告中明确了补偿项目、补偿范围、实施单位以及动迁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另外还载明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法定时间。李先生的房屋也在该拆迁的范围内。
不过,对于该《房屋补偿公告》,李先生则认为管委会发布的该公告实质上是以公告的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李先生还认为,此次征收还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所以,李先生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管委会作出的《房屋补偿公告》。
法院认为,虽然《房屋补偿公告》从形式上来说是房屋补偿公告,但是从具体内容来看,该公告符合房屋征收决定的主要形式要件,而且在该公告中还告知了被征收人不服该公告的复议和起诉讼的期限,所以,可以认定该《房屋征收补偿》公告其实质就是房屋征收决定。
再者,管委会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布《房屋补偿公告》,将李先生房屋纳入到拆迁范围内,直接关系到李先生的财产权利及安置补偿利益,所以该公告与李先生有着利害关系。但是,管委会在没有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就发布房屋补偿公告,明显是违反了相关的程序。所以,在不能撤销该房屋补偿公告的情形下,法院确认《房屋补偿公告》中涉及李先生集体土地上房屋部分违法。
管委会不服上述称,《房屋补偿公告》针对的对象是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主要涉及补偿标准,不具有征收性质。而且该公告是将补偿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公示告知,本身不设定权利义务,对李先生权利义务不产生独立影响和法律后果。
况且,李先生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过了动迁期限,且管委会也并未实施。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告可诉错误。最主要的是,该公告是根据河南省相关部门作出的相关文件作出的,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要求,也符合公共利益,所以,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告中没有“征收”二字,但是具备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内容,而且,管委会主张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有合法房屋被征收,但是李先生在一审中已经举证证明其房屋的位置和状况,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所以,在管委会没有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该事项不予支持。
另外,管委会并没有提交其已经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的证据,所以,其作出的房屋补偿公告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据,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告涉及李先生房屋部分违法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必须要依法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并且在依法获得批准后,还要依法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时间以及实施主体等信息向被征收区域公告。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没有拿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拆迁,那么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在征收中,都会与被征收人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在遇到征收问题时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