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协商补偿后未果,张先生、宋先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征收行为违法,经过法院审理后,确认了征收行政征收补偿安置行为违法。但在判决生效后,张先生与宋先生就补偿事宜仍未达成一致。2018年张先生、宋先生申请征收方对其房屋附属物进行征收并合理补偿,可征收方认为,其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拆迁的房屋,所以拒绝了对其履行补偿的职责。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先生、宋先生是江苏省人,在所在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宅基地,建有住宅房屋该房屋系一个统一的整体。2015年3月,征收方下发《关于印发xx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年10月,拆迁指挥部又发布了《拆迁实施意见》。
2016年村民委员会向张先生、宋先生发出《告知书》,告知其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并且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否则后果自负。虽然之后就补偿事宜经过多次协商,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2017年8月,张先生、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征收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次征收是合法的,于是判决征收方征收行为违法。但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就补偿依旧未达成一致。
2018年7月,张先生、宋先生申请征收方对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并合理补偿。一个月后,征收方作出回复,认为征收已经结束,所以拒绝了张先生、宋先生的请求。后张先生、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判决征收方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征收方辩称,张先生、宋先生要求征收的房屋已经超出必须征收的范围。张先生、宋先生的房屋仅部分在环评线范围内,依据征收的相关规定,环评线内的征收按照自愿原则处理,但现在征收已经结束,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张先生、宋先生再继续要求征收无法律依据。而且,其作出的回复,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请求判决驳回张先生、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先生、宋先生的房屋在拆迁的环评批复范围内,有权选择要求拆迁并要求补偿。征收方以该房屋属于环评批复范围,不属于必须拆迁的房屋,拒绝履行补偿职责错误,所以应依法撤销,且应当继续履行补偿职责。再者,张先生、宋先生的房屋属于一个完整的整体,不具有物理上可区分性,所以在拆迁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拆迁,并且要对其进行补偿。
况且,在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征收方应当要及时的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在没有就补偿事项协商一致时,即使张先生、宋先生没有申请履行职责,征收方也要主动作出补偿决定。所以,征收方以上述理由拒绝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征收方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张先生、宋先生的房屋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拆迁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只要老百姓的房屋是在征收的范围内,那么征收方都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说是不属于必须要拆迁的房屋就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不对其履行补偿职责了,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