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先生是浙江省A市B县村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出现姓名均为化名),其在B县拥有一套合法独栋住宅。该地两年前就已经开始土地征收工作,因何先生未及时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个别地方部门就指使施工人员趁何先生家中无人之际以施工车辆倒车方式将房屋侧墙撞击出一个大洞,虽然何先生回家后及时进行了修缮,但令人意外的是没过几天B县政府就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了何先生的住宅。
原本生态宜居的住宅被人为破坏,更是在一夜之间变成“危房”遭到强制拆除,认为自己被非法逼迁的何先生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凯诺律所的贾启华、和雪莲两位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两位律师为何先生细致的分析解读了整个案件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应对方案,何先生当即决定委托两位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接受何先生的委托后,两位律师商讨了案件下一步的处理流程,一致认为应当直接起诉B县人民政府。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何先生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两位律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后,成功的论述了被告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质,使得市中院判决支持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B县人民政府作出的《B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检测房屋为危房的住宅被强拆是否合法?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在本案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后未依法送达何先生,《督促解危通知书》同样未送达何先生,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何先生的合法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知道,住宅被评估机构认定为危房后,相关评估结果应当依法送达房屋使用人,地方政府即使要拆除房屋也要依法进行,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下,政府有权但不能滥用,尤其是针对农民的重大财产——房屋时,更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拆迁无小事,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当是地方政府机关人员开展基层工作的行动准则。只有尊重百姓的权利,依法行政才能落到实处,百姓才能愈加幸福,政府威望才能有效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