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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离成房被丈夫卖了,妻子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何被驳回?

2020-09-30 19:16:25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婚没离成,房子还被丈夫卖了,张女士愤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是,海淀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

张女士称,自己与王先生于2006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2017年,因双方感情不合,张女士提出离婚,后被法院驳回。2018年8月,张女士发现王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出售给刘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先生表示,案涉房屋是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自行对外处置,因此,卖房交易合法有效。

刘先生说,自己是在网上找到的房源,和王先生本人之前不认识,是以善意购房为主观条件进行房屋买卖。房屋交易之前,二人在房管局核实过,房主登记确实是王先生本人,双方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房屋单独所有”。2018年8月,王先生与刘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出售房屋,刘先生支付价款300万元。后刘先生付清购房款项,并取得房产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从房屋所有权证来看,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且“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房屋单独所有”;刘先生通过中介机构获知房源并与王先生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房屋成交价格合理,并未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刘先生属于善意购房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现涉案房屋已完成过户,刘先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对于张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若离婚,妻子可以向丈夫索要一半售房款

“如果双方没有婚姻财产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况,以该案情况看,即使房本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分析道。

为什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起诉仍被驳回呢?

“这涉及到善意第三人这一法律概念。”刘铭介绍,依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简言之,就是主观善意、交易合理、完成登记。以本案为例,没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有恶意串通行为,即可认定买房人刘先生属于善意第三人,另外,双方以合理价格交易,且已经完成了过户,所以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三要素”。因此,妻子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张女士只能自认倒霉吗?

“售房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铭表示,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妻子有权索要一半售房款。另外,刘铭认为该案也给夫妻们上了一课:虽然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应该保有一定的理性和法律思维。“比如夫妻财产、大额经济往来等,这些都应该以合法的形式予以约定,避免发生矛盾后,互相扯皮。”刘铭建议。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卢秋

编辑: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