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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小区坠楼身亡 法院这样判开发商、物业

2020-09-25 08:00:49来源:搜狐

患精神分裂症在小区坠楼身亡家人把开发商、物业告上法庭 法院这样判……

红星新闻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患有精神分裂症人员半夜进入某小区后坠楼身亡的案件。其母亲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小区开发公司修建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遂将二者诉至法院。

今年1月1日7点40分左右,黄某被某小区清洁工发现在小区道路上死亡。经鉴定,黄某符合高坠致多器官破裂出血死亡的特征,排除他杀。刑警大队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该小区9栋31楼楼梯间窗户地面整齐摆放着黄某的贴身饰品,距离地面95厘米的窗台上还发现了踩踏痕迹。

窗户宽度85厘米、高度130厘米,为双扇开窗户,两侧最大开启宽度为23厘米。黄某母亲唐某认为,对于黄某的死亡,小区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小区的修建存在安全隐患,故将物业公司、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0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调取唐某在派出所所作笔录,可知黄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在未完全控制病情的情况下,因费用问题被迫出院,且曾经有过数次自残自杀、幻想自己是武侠人物爬上楼顶等危险行为。案发当日凌晨5点,唐某发现黄某不在房间,且房屋大门虚掩,却等天亮后才出去寻找。

经审理,法院认为,唐某在明知黄某有精神分裂症未完全控制且曾做出过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发现其凌晨5点不在屋内,却未外出寻找,也未报警,未尽到合理看护、照顾义务。涉案地点为居民小区,物业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查,并对管理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此义务并非无限制,应以合理为限度,不超过一般人理解的标准。本案中,黄某凌晨3点进入小区,5分钟后即坠楼,这一瞬时行为是小区物业不能预见和防范的,不应以此认定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可知,该小区楼道、窗户符合规定,窗户的高度、宽度及最大开启宽度均符合设计规范。同时,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管理有瑕疵,开发公司对黄某实施了侵害行为。综上,法院驳回了唐某要求物业公司、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8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彭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