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商铺所有权人同意,指挥部就强制关停商场,强制建设围墙并将商铺强行改造、占用,商铺所有权人起诉后,一审法院以被诉行为是市场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为由驳回了起诉。商铺所有权人不服,提出了上诉。下面就一起看看凯诺律师代理的这一起案件:
徐女士称,2015年,某业态转移升级工作指挥部发布某商场收储基本条件,对其商铺进行所谓的“收储”,具体实施收储的是某资产运营有限期限,但是在收储过程中,未经其同意就强制关停了商场、强制建设了围墙,禁止其进入自有商铺,并且将商铺强行改造及占用。
徐女士称,区政府“收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商铺所有权,所以请求确认区政府进行“收储”的行为无效,判令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允许其进行商铺,正常营业,恢复商铺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收储”是指《土地储备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县、市地方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本案中,区政府下发的文件中虽使用了“收储”的文字,但是其并没有实施法律意义上的收储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商业街业态升级转移工作是为贯彻省市疏老城,建新城的方针,是城市治理的公共需要,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进行统筹,切实推进业态转移升级工作。该指挥部虽下设“收储工作组”,但其所负责的是商场摸底,协商签约等行政指导工作,该行政指导行为不具强制性。
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被诉行为系市场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徐女士的起诉。徐女士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徐女士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其一审所诉的“收储”行为,其实是区政府主导实施的在其未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占用改造其商铺的行为。该行为使得徐女士的商铺所有权受到了限制,侵害了其相关的权利义务。
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土地收储不同于土地征收,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无论是土地收储,还是土地征收都应该要先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此,提醒广大老百姓,在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收集证据,并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