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永康公安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
引发网友的热议
全文如下▼
9月4日上午,一则“一女子在永康某小区地下车库被绑架”的信息在永康部分微信群及朋友圈中传播,造成一定的恐慌。
经永康警方调查,该信息的真相系该女子强行被前夫带走求复合,并非网传的绑架。
9月4日,永康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网上巡查时发现:9月4日上午有人在永康一小区微信物业群里发信息称,其昨晚在小区的地下车库被绑架,并被带到永祥的山里,跳车才得以获救。她还表示自己报警后,警察却发现小区监控没办法回看。
发现这一信息后,网安大队以及江南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
原来,在群内发信息的女子系小区业主伍某,“绑架”她的男子为其前夫诸某。
9月3日晚,诸某为求复合,在伍某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驾驶伍某的车辆,强行将其带离,并带往永祥的大山边。在车速较慢的情况下,伍某打开车门下车,后又被诸某拉上车。诸某经伍某的朋友电话劝解平复了情绪后,自行离开。伍某独自回到小区。
次日上午,伍某想查看小区监控录像,了解诸某是如何进入小区,将自己带走的。保安称无法看录像回放,让伍某在业主群里反映下小区监控不能回放的问题。伍某就在群里发布“自己被绑架,跳车获救”“报警后说监控没有一个可以看”等夸大事实的消息。
目前,警方已对伍某批评教育,并让其澄清事实,尽量消除影响。
警方提示:网络虽虚拟,法律非真空。请大家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没过多久
这则看似普通的警情信息就
“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网民之间引发了不少争议
↓
打开原微博的转评区
多达数万条的转发与评论
有网友评论,
“被前夫强行带走还不叫绑架?”
另有网友评论,
“怎么理解被带走?”
在转评之中,不少网友认为
对这起“前夫将前妻强行带走”的案件
及时展开追查
才是更重要的事
针对此事
@金华网警巡查执法 8日晚21时20分
再次发布警情通报
并表示“感谢网友、媒体的人性关怀
徒法不足以自行”
警情通报
2020年9月4日,永康市民伍某(女)在微信群中发布“其在小区地下车库被人强行带走”一事,公安机关经调查,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实经过
9月3日晚7时许,伍某得知诸某(系伍某前夫)因病在医院治疗后,到医院看望诸某,半小时后离开。当晚9时许,诸某电话联系伍某欲与儿子通话未果,后诸某驾车前往伍某居住的永康市江南街道某小区停车场内,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诸某欲强行将伍某拉到自己车上,意图换个场合继续交涉。此时,伍某说自己车还没锁,诸某遂称那不如驾驶伍某的车。诸某随即将伍某推入伍某的车内,驾车往永康市江南街道永祥方向行驶。途中,两人在车上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口头争执。车辆驶至永祥上范村附近时诸某放慢车速,伍某趁机打开车门下车(并未受伤)。诸某担心伍某安全,欲将伍某拉回到车上未果。后经双方朋友电话劝导,当晚11时许,诸某独自步行离开,伍某联系他人后驾车回家。
9月4日上午,伍某到所居住的小区物业查看当晚的监控录像,但被告知视频监控无法存储和回放,遂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被人绑架”“差点死了”“跳车才救了我自己”等信息,指责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该信息在业主群发布后,引发热议,并在永康多个微信群扩散,部分业主为此向永康公安报警求证,永康公安当日下午即受理,并开展调查。
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接警后,永康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随即开展调查。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证人、小区物业管理员及实地勘查、视频追踪等调查工作,基本查清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三、对双方当事人的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对双方作出如下处理:1。鉴于诸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写下保证书,表态今后不再有类似行为,并取得伍某谅解。伍某也要求不追究诸某的责任。警方对诸某进行口头批评教育。2。因伍某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夸大事实的信息,并引发热议以致该信息在永康相关微信圈扩散。警方对伍某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并发布了澄清信息。
永康市公安局
2020年9月8日
女子被前夫强行带走求复合,为啥不算绑架?
律师:前夫虽不构成绑架,但违法
对于网友的疑问,“伍某被前夫强行带走算不算绑架?前夫强行带走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8日,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汪勇称,前夫诸某的行为确实不宜认定为绑架。
汪勇指出,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为了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如果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目前看来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程度,因为没有超过24小时。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虞元坚解释称,绑架是法律中刑事犯罪案件的术语,“不是一种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认定。”犯罪,需要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事实等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绑架”这个结论。
虞元坚进一步分析,在这起事件中,前夫诸某将女方伍某强行带走,“强行带走是一个动作,绑架和拘禁犯罪,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如果伍某被前夫诸某强行带走后,如果被暴力对待或限制自由,并勒索财物,才构成绑架犯罪。
虞元坚指出,前夫诸某的行为侵犯了伍某的人身自由权,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从时间长度来看,诸某带走的行为达不到刑事标准中的非法拘禁。但诸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虞元坚称,警方应适当介入处理此事,尤其是针对已经离婚的情况,“感情矛盾很容易引发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来源:羊城晚报
来源:北青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