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总有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拆迁公告已经公示了,公示之后多久会拆迁啊?有的说,村口公告栏上已经明确谁家谁家的地因扩展道路,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现在已经过去了三个月了,还不见征地,一般,拆迁公告发出后,会多久拆迁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对征地拆迁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
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须是因公共利益,如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其他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文化、卫生、教育、生态环境等公共事业等。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确需要征收土地的,要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地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要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同时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征收所在土地乡(镇)和村民小组范围进行公告,公告时间至少是30天。
就是说,无论是什么项目,在征收方在征收农用地和房屋征收之前,都必须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而是直接实施征收工作的话,那么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有权拒绝征地拆迁行为。而且,征收方还需要向被征收人或是村小组将上述事项进行公告,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是拆迁方必经的程序。
之后,由拆迁主体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是机构会拟定安置补偿方案,然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要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征求意见不能少于30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里应当要载明,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被拆迁人若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时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救济期限等权利事项。
若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方案或是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不过实际征收过程中,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还是拆迁补偿,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全国各个市、县、区经济发展的水平都不一样,所以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统一补偿标准。
虽然,法律法规政策中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却明确出了拆迁补偿最低的标准原则:即,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农村宅基地拆迁一般来说较为复杂,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土地的补偿,还有房子的补偿、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等费用。对于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按照各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大家可注意一下所在地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国有房屋拆迁所涉及到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费等,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那么,则可以看看周边市场价是多少,若拆迁公告发出时的周边市场价是1万一平米,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也应当要按照最低一万的标准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征收方并未及时的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而是过了好几年才送达,那么因房地产市场的突飞猛进,房价的不断上升,再按照之前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以及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总之,被征收人可拿以上两个原则来判断自己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对于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多久实施,因为征地拆迁所涉及到的老百姓多、面积广,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征地拆迁项目的不同,实施的时间也是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是1-3个月左右,或许是更久,要说到具体时间就得根据每个拆迁情况来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