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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房补偿标准状告县政府 男子赢了官司后房子却被偷拆

2020-08-15 10:58:26来源:搜狐

打赢官司后房子被偷拆,街办的法律意识呢?

红星新闻

默城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专栏作者

近日,据媒体报道,因为对房产征收的补偿标准有分歧,江苏徐州丰县的包志安将征收方丰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并且赢得了官司。然而,正当包志安打算和征收方进一步商谈合理补偿时,自家的房屋居然在凌晨两点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给偷偷拆了,全部财物不翼而飞,损失大概在二三十万左右。

对于此事,丰县人民政府表示,不是他们拆的,并出具了一个证据,显示是丰县中阳里街道办事处拆的。

面对拆迁补偿纠纷,如果双方解决不了,那就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一切按照法院要求来办,可偏偏有的拆迁征收方就不走“正路”。徐州丰县这事,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负面”案例。这起拆迁纠纷,其实早在2016年1月6日就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撤销被告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但60天过后,当地政府并没有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在之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这个问题一直被搁置。也就是说,被拆迁方,虽然赢了官司,但其正当的诉求,却并没有得到主动回应,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得到执行。

两年时间里,当事人一直住在涉及拆迁纠纷的房子,直到2018年底,当事人夫妇离家去南京后的一个深夜,这处涉及拆迁纠纷的房子,被偷偷拆了,而且全部财物不翼而飞。

如此行径,让人想起了前一阵子火爆舆论场的“审判长怒斥区政府漠视开发商强拆事件”,现场法官表示,公司有什么权力拆人家房子?包括政府都没有权力去拆房子。这样的灵魂之问,同样也适用于此事中的当地政府和街道。一面是赢了官司,另一面却是被房子偷拆,两相对比,感受更是五味杂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补偿还没确定的情况下,当地的偷拆房子行为,已经违规。条例还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不仅如此,此类偷拆行为,可能还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先是不执行法院判决,后又趁当事人不在家强拆偷拆房子,当地这一系列的举动,不仅难掩轻视民众的“恶劣”本质,更反映出当地相关环节无视法律尊严和秩序。

相关环节的所作所为,需要法律的审视和洗涤,更需要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来查办。此事必须追问,给当事人一个公道,给法律以尊严。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