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五年前,黄女士看中了南沙区一套物业,由于自己的购房名额已满,于是用刚满18周岁的儿子阿锋作为新购房屋的落名人。而最近这几年的房贷也是黄女士把钱转入阿锋账号,再由银行划扣。
今年6月,她在阿锋房间无意中看到该房屋的还清贷款证明书。黄女士询问阿锋为什么有资金提前还贷?阿锋知道卖房的事情已经瞒不住了,于是向黄女士坦白,自己因为赌球在外面欠了十几万元,现在无力偿还,所以才想到卖房。
他已经跟买家签了购房合同,买家已帮他“赎契”,现在等买家的同贷书出来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黄女士查看了阿锋与买家签订的购房合同,发现该房屋的出售价格比市场价低了十万元,黄女士坚决反对阿锋的卖房行为,并阻止阿锋与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多次组织黄女士与买家协商处理,但黄女士认为是她出资买的房子,她才是房屋真正的产权人,该房屋出售需经她同意,她认为阿锋跟买家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最终,双方就合同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买家因阿锋未依约履行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退还自己为该房屋办理“赎契”的房款及手续费等支出。
案例分析
借名买房,是指真正的出资购房人因某种原因(如限购等)需以他人名义购房并取得产权。
本案中,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黄女士的儿子阿锋,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人合法的享有其名下所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即房屋所有权,经过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公信力。所以,中介公司对房屋的产权人身份及处分权的核查,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介公司接受阿锋委托放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促成他与买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合法有效的,而黄女士以其为真正出资人,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借名买房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于借名人存在的风险
1.出资人不按时还贷,会影响借名人的征信记录;
2.限购政策下,占用借名人的购房名额等。
于出资人存在的风险:
1.借名人擅自出售房屋,对出资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借名人涉及经济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
3.借名人去世,房屋将被视为遗产,产生继承问题;
4.若借名人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该物业,会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问题等。
来源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题图 | 羊城派资料图片
责编 | 邓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