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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到这个补偿标准,征收决定被撤销是毋庸置疑的

2020-06-07 12:27:2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有河南当事人在凯诺所咨询平台上说,他们的房子是在城区,但因是老旧小区,现在当地为应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要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而且房屋征收决定已经下发,前不久就有几位房屋征收办的相关人员来找我们几户谈补偿,也不知是因老旧小区改造的缘故还是因其他原因给我们的补偿特别的低,根本买不起一套周边的房子,我们该怎么办?

还有当事人直接问律师说,要是起诉的话,相关部门下发的房屋征收决定我们能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来以此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类似的问题有很多,我们就不在这一一的列举了,但针对房屋征收决定能不能被撤销,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来告诉大家。

孔先生是山东省人,7、8年前,当地因规划要征收孔先生在内的大部分房屋。同时,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但是针对这份补偿方案,孔先生认为非常的不合理,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相关部门在补偿方案中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当时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最终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另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但是本案中,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因此,撤销征收决定显然是合情合理的。

针对本案,法官认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安置房超出的面积,可以约定优惠价或者按市场价补差价。

简单点来理解就是,城市房屋在拆迁时,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其安置房的面积要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差不多大,若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以约定优惠价按市场价进行补差价。

而且此前最高院就曾强调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对于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以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只要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给予自己的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根本买不起一套房子,那么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征地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哪个过程中有漏洞或是有不合法的行为,都会致使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受损。所以当被拆迁人对拆迁方下达的一些文件有异议或是发现有拆迁方采取一些违法手段逼迫自己搬迁、签协议时,那么可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