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20日至今,商铺连同住房每月得付6万元租金,我天天求房东减免租金,但他们始终不同意。”远在武汉的赵刚(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
连日来,新京报记者了解发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租金纠纷频现。除上述商铺租金纠纷外,最多见的是租客因无法返回租住房屋,要求房东减免房租或解除合同;此外,还有一些企业租户因临时管控不能进入租赁的写字楼或小区,从而无法使用所租住的房屋,也易引发相关纠纷。
疫情能不能作为减免房租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呢?与赵刚有类似困扰的人不在少数。对此,新京报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厘清相关问题,以帮助租客和房东更好地维护权益和化解矛盾。
案例1:
无法返程 每月仍得掏6万元租金
在北京经营一家商铺的武汉人赵刚,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正陷入租金烦恼中。
“像往年一样,春节前我们全家就回到武汉老家准备过年,但是没想到因疫情防控封城,我们至今也未能返京。”赵刚向记者介绍,“一晃两个月过去了,我在北京租用的商铺一直关闭,全家租住的房子也是处于空置状态,每月6万元租金照付,我们天天求房东减免租金,都快把房东惹急了。”
对此,新京报记者联系了赵刚的商铺及家庭住房的两位房东,他们也都表示出无奈。商铺房东刘明(化名)表示,“我这是举全家之力买的商铺,从交付之日起,这套商铺的价格就一直下跌,我每月还靠这些租金去偿还亲戚朋友的借款。”
另一位房东梁科(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已经置换了房子,每月还靠租给赵刚这套房子的租金去还房贷,给赵刚减房租,就意味着他得多借钱去还房贷。“如果赵刚对此不能接受,那就只能解除合同。”
据了解,目前赵刚与两位房东仍处于僵持之中,未能达成解决方案。
案例2:
租房用不了而要求解除合同,房东退还押金及部分房租
2月24日,王女士向北京通州法院网上立案平台提交了起诉材料。
王女士称,2019年12月底,她与房东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租赁合同,租房用于客户接待、洽谈。但合同仅履行一个月就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无法再接待客户。双方协商解约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剩余房租、电费共计7000余元。
据立案法官梁联林介绍,充分了解情况后,其与原告王女士取得联系,希望能调解解决。
“一开始她并不太愿意调解,坚持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梁联林介绍,他向王女士分析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法律性质和后果,并向其介绍了诉讼流程和法律风险,王女士表示愿意承担部分损失、同意诉前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谅解,房东李女士同意解除合同、退还王女士押金和剩余租金4000余元,双方相互配合办理涉案房屋交接事宜,涉案纠纷终于化解成功。
释疑: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上述两个案例中,最受关注的焦点,一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房屋租赁来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二是因疫情原因而解除合同能否受到法律支持?
对此,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张晓黎律师表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就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看,目前已确定构成不可抗力。”
那么,是否就能因此以不可抗力事由,单方免责解除租赁合同呢?
张晓黎认为,关键要看“不可抗力”是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疫情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租赁合同仍可继续履行,那么“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承租人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完全履行的,承租人可以根据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要求减少或免除租金。
事实上,由于近期该类纠纷增多,北京二中院专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审判工作思路进行了研判。二中院表示,应结合具体个案中当事人的主张,以及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确定责任负担方式。比如,在疫情仅对承租人的经营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租赁双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静建议,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及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第一步要及时通知对方,尽量减少损失;第二步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主动减少和化解纠纷;第三步协商不成的,建议承租人先行交纳租金,防止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并注意固定和留存证据,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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