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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竟成无证建筑,依法维权,县政府败诉

2020-04-10 19:16:27来源: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薛女士在房屋拆迁后住进了安置楼,随后发现该安置楼不仅质量差,更惹人气愤的是,包含自己在住的两栋住宅楼居然是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都没有的无证建筑。

2015年7月,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回复薛女士等众人:是作为建设单位的村委会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住建局无责。

2017年7月28日,薛女士等人以某村拆迁安置楼没有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商业楼房建设为由,向该县住建局提起监督检查申请,请求对申请的事实予以核实并查处相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履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住建局于同年7月31日做出回复,认为楼房质量问题属于薛女士等村民与村委的质量问题纠纷,而消防不达标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薛女士等人最为关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则归咎于修建时未向有管理职能的某市综合执法大队举报,也未收到执法大队移交城建局处理。

在薛女士等众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然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向市法院起诉。市法院依法裁判,责令县政府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安置房竟成无证建筑,依法维权,县政府败诉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本案中原告薛女士等人是某村所建两栋安置楼的实际居住人,因涉诉住宅楼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薛女士等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监督检查申请。

从县住建局的两次回复来看,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薛女士等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县政府应当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行为。

县住建部在答辩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上级机关监督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上诉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层级监督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县住建局的书面答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可复议,《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的效力优先于《若干意见》,本案优先适用《行政复议法》,县政府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