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耕地建设“大棚房”“生态园”?最高检: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农检察指导性案例,服务保障春耕生产有序展开。
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涉农案件,要增强防范化解风险意识。
“当农户遭受生产损失时,应结合农业生产具有时令性的特点,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防止作物收割、复播影响生产损失的认定。”万春说,对涉案款物、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要加强审查甄别,及时督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依法追缴,防止损失扩大。
当前,非法侵占耕地、假农药、假种子等传统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涉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亟需统一认识。
其中,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告诉人们,资金在流向设施农业时,一定要绷紧法律的红线,严格遵守刑法、土地管理法等各类法律规定,切不可在进行农业建设、非农改造时,触碰耕地保护的雷区。
在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被告人刘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紫薇庄园”。其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建设“大棚房”260余套对外出租。
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案土地。(检察机关供图)
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2018年5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6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说。
2018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由原来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永久”二字凸显了国家最严格保护的法律态度。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说,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该类案件地域特征明显,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发。有的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
同时,农用地非法占用方式多样。从已发案件形式来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建设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往往隐蔽性强,不容易被暴露,办案难度也比较大。该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大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改造,或隐藏于幕后,派无关人员充当傀儡。”苗生明说。
苗生明表示,如果任由非法占用农用地,必然导致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锐减,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还损害农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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