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能让老百姓牵肠挂肚的就是关于补偿的相关事宜,这不仅涉及到老百姓自身利益,也关乎着一家老小的生活。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却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以各种理由压制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闵先生是成都人,在当地拥有一套房子,并且对于房屋及其所在土地拥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2017年1月,因当地建设需要,要征收闵先生的房子所在土地。此后,就有相关人员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登记。但是闵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对其房屋面积等事实认定有误,而且补偿标准也非常的不合理。因此就没有与相关部门人员签订补偿协议。
随后,相关部门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并张贴在闵先生房屋墙壁。看到这一告知书,闵先生非常的气愤,于是就委托了凯诺律所的拆迁律师维护其权益。凯诺律师通过走访、调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有效证据之后,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
面对复议机关的这一行为,凯诺律师在经过商讨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凯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之规定,所以应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通过裁决的方式确定闵先生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
而本案中,相关部门直接向闵先生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由此确定对闵先生的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并载明违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内容的相关后果,虽然相关部门已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将闵先生的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区人民政府十陵街道办事处的拆迁专用账户,同时向闵先生发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是,相关部门的行为系以告知书的形式代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政决定,其行为缺乏职权依据且程序明显违法。
且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作出了维持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未尽到合理及必要的审查义务,事实认定不清。
最终,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关于征收补偿标准,无论是在新《土地管理法》还是旧《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要公平、合理,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新《土地管理法》是这么规定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征收补偿、征收程序,国家是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违反,随意降低被征收人补偿更是行不通的。对此为了大家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不被侵害,以下几点一定要注意:
1、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可申请听证。《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此,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在第一时间要求听证,如果相关部门不履行听证,那么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2、对评估报告不满意要及时的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未与拆迁方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要及时的搜集证据。拆迁补偿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与征收方就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一定要收藏好与征收有关的相关文件,比如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
同时还要注意,在拆迁协议未签订时,征收方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而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这个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避免遭到强拆。若真遇到了强制拆除,要对强拆现场拍照、录视频、录音留证,为以后维权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