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是征收拆迁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当这份文件拿到手的时候,意味着征收拆迁中安置被拆迁户的前置问题在一定程度是得到了解决,只要双方在这份拆迁协议上面签上自己的署名,那么无论是拆迁补偿额度还是安置房都已尘埃落定。
拆迁协议作为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重要的法律联系依据,因此在签订的时候就要格外的谨慎,要尽量的避免拆迁协议里的陷阱。那么被拆迁户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注意你是与谁签订的补偿协议
签订拆迁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就要明确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的主体是谁。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按照这条规定看来,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行为,同样,也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是其委托的主体才有权力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如果是其他相关部门拿着拆迁协议来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那么这是不合法的,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而与征收方能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则应当是所有权人或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注意拆迁协议内容是否全面
实践中有许多被拆迁户都是第一次遇到拆迁,对于自己的补偿款项并不是很清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拆迁协议里面应当要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情况,比如范围、性质、面积等;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村民住宅的补偿,首先要与征收方谈好,是按货币补偿还是要产权置换或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把之前谈好的具体是数额写在拆迁协议里面,对于产权置换的,其安置房面积是多少、安置房位置在哪儿,安置房户型等事项都要在拆迁协议里面写清楚,另外对于支付补偿款时间和交付安置房时间在拆迁协议里面也要注明。
最后还要在拆迁协议里面写明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约定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责任可更好对于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时采取有效救济,从而更好督促拆迁方履行义务;明确约定协议履行的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拆迁工作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拆迁方急于让被拆迁方搬出,有些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就让其搬出,甚至有些在签订过程中就要求限期搬出,而这些做法都是不合理。
三、注意空白协议的签订
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签订空白协议是不合法的,可实践过程经常有征收方会拿着空白协议让被征收人来签。所谓的空白协议就是书面表达上并没有注明拆迁补偿款项等事项,没有条理清楚的约定双方,很多关键地方没有填写内容,是空格形式。
这种协议存在巨大的风险,哪怕双方当时口头上说的十分坚决,信誓旦旦的样子,但协议中没有约束到详细的书面内容,都是具有很大法律风险的,模棱两可的描述往往存在着法律漏洞,即使事后没有兑现协议赔偿,进行法律维权难度也是十分的艰巨。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建议大家,遇到征收方拿着空白协议要自己签订时一定要谨慎,一旦签了之后之前所谈好的补偿并没有落实到位,想要再维权可能就比较的困难了。
最后,还要注意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使用的甜言蜜语,很多征收方为了尽快让被征收人心甘情愿的签订补偿协议,会经常使用一些甜言蜜语诱导被征收人,比如你先签,我答应你就给你提高补偿,或是给你的补偿比任何人的都高等等,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注意了,千万不要被征收方的糖衣炮弹给怔住,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你分析一下你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合法或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