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可转债交易有风险 强制赎回莫忽视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李先生在2020年6月参加了某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先配售。2021年3月3日,其发现证券账户里不再显示该可转债,经联系其开立账户的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得知该可转债已被强制赎回。李先生认为该营业部客户经理没有及时通知其进行转股而造成损失,于是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湖南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调解工作站)申请调解,要求该营业部赔偿相应损失。
二、争议焦点
李先生认为营业部作为服务机构,有义务通知其进行债转股;而营业部认为是否进行债转股是投资者自己的权利,其公司的合规要求不允许其工作人员指导客户进行具体操作。
三、调解过程
调解工作站在接待李先生的时候,了解到李先生已年过花甲,对证券交易规则不清楚:其单纯地认为营业部既然通知了配债,也应通知转股,甚至想要营业部将其错过的转股权利恢复至证券账户。在后续核实过程中调解员通过查看营业部日常服务记录证实,营业部客户经理在2021年2月23日了解到该可转债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后,已电话联系李先生并提醒该可转债存在提前赎回的风险,然而李先生未做相应的转股或卖出处理。营业部认为其已提供告知服务,且交易软件上亦公示了相关公告,故其不存在过失。
2021年3月18日,双方约定在调解工作站进行面对面调解。通过进一步交谈,调解员了解到李先生的真实诉求:李先生看到正股价格不断上涨,后悔当时没有操作转股,难以接受其机会损失,便以“证券公司没有通知该事宜”为由希望获得赔偿。在了解李先生的心理后,调解员将调解重心放在说服李先生、消解其诉求等方面。首先,调解员打开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详细解读了该可转债赎回实施的多次公告,解释了可转债同时具备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并当场模拟演算李先生操作可转债卖出或者转股分别可得到的收益。其次,调解员尝试纠正李先生“只要有亏损就找证券公司”的错误观点,帮助其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最后,调解员向李先生解释营业部未明确建议其转股是出于合规风险考虑。调解员通过析法明理,让李先生了解了可转债的特点和转股计算方式,李先生也意识到自身对可转债风险认识不足。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最终李先生放弃了对营业部的索赔,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四、案件启示
2020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涉及证券公司的规定为第五条第二款,即“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是否符合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核查和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客户参与可转债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交易。”除上述规定外,《管理办法》未要求证券公司承担可转债转股告知义务。但是,如果营业部可以做到在提示强赎风险时帮助投资者理清可转债的两种操作方式供投资者自行抉择,便可做到既不违背合规要求,又避免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
投资者若投资了可转债,应时刻关注上市公司的赎回和风险提示等公告,特别是高溢价可转债的强制赎回风险,避免因可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差异较大却未及时转股或卖出,造成投资损失。